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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推进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保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近日,广西人社厅下发 《关于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续的政策,推进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行动,积极维护农民工医疗生育保险权益。
《通知》明确,全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均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城落户农民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
《通知》还明确,进城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及缴费率,按照参保地规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率执行,享受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进城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