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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养老金费率调整一直大家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下面朽就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重庆市养老金调整的文章。
重庆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
(一)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2007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72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05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6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本人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本人缴费限分档增加待遇即缴费限在15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限在16至20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限在21至25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限在26至30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限在31至35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限在36至40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限在41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适当倾斜。
1.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12月31日及以前已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12月31日及以前已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1月1日及以后满85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1月1日及以后满90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一是对1953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养老金的调整。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