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贵阳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保险计算方法)

时间:11-16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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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新农保坚持的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具有贵阳市农业户籍、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新农保执行全市统一的制度、政策及业务流程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

  第五条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新农保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新农保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工作。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农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新农保的业务协调和指导工作;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统筹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所根据授权办理辖区内新农保的参保登记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九条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多缴多得。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省的政策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

  第十三条政府补贴。从年度起政府对每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30元标准给予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区(县、市)由省、市和区(县、市)级财政各承担10元未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区(县、市)由市级财政承担20元区(县、市)级财政承担1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

  农村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县、市)政府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全部或部分为其代缴。其中已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未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50%代缴剩余部分个人缴纳。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核发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册建立新农保档案。

  第十五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及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期存款利率计算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息一次。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及发放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累计缴费限满15及以上的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累计缴费满15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05元;累计缴费限超过15的每超过1时基础养老金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按照本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时已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一)已满60周岁的农业户籍老人、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月5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若本人自愿也可一次性补缴15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养老金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二)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缴费满60周岁时缴费限不满15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但缴费限每相差1基础养老金在第二十条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105元基础上减发3元。若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补缴后养老金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补缴标准为,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档次自主选择一次性补缴多缴多得。一次性补缴的政府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水平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由个人或个人委托村及相关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相关手续经劳动保障所初审后由本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核发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财政根据每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支出金额确定补助资金按足额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市、区(县、市)财政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是,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金阳新区由区本级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由市、县(市)各承担50%。

  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区(县、市)扣除中央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后剩余部分的财政补助市和区(县、市)承担比例按上述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对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组织乡镇劳动保障所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每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新农保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市及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新农保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新农保基金只能用于按时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新农保基金结余只能存入银行或认购国债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仍然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16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筑府发〔2008〕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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