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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该地区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以保障农村老人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养老金领汝准调整机制;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相结合;镇、村的各种养老补助办法逐步向农保制度过渡;保障水平逐步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下列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保,
(一)20至59周岁农村居民;
(二)20至59周岁没有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非农村居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把农保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基金运营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农保基金的规模、运营和流向。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保工作。市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农保工作的规划、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的收缴、支付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镇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保费汇集上缴、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和档案管理。村级设农保代办员负责保费的收取和养老金的启领等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保财务、基金运营、经费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提取管理费用。根据农保工作的特殊性建立激励机制保障经费需求。
第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农保基金运营和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农保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农保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或社区补助;
(三)各级财政对投保农民的补助;
(四)农保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五)社会捐赠等其他收益。
第九条 个人缴费设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按达到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领汝准所需要的积累总额分摊到余下的缴费限确定;最高缴费标准按不高于最低缴费标准的10倍确定。
第十条 个人缴费可以按缴纳也可以一次性大额缴纳。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对参保农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村级集体应积极筹措资金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三条 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等分别记入个人帐户进行实帐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的计息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分段和复利计息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以公安部门统一颁发的身份证号码为帐户编码终生不变。
第十六条 农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将个人帐户情况通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通过经办机构查询有关个人帐户的相关记录。
第五章 养老金的待遇
第十七条 投保人从满60周岁(不分男女)当一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第十八条 农保经办机构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按积累总额、领取期间的给付利率和60岁以后的平均余命计算养老金的领汝准。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农保领汝准调整机制。
第二十条 养老金由农保经办机构统一按月或者按季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员可持农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有关凭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第二十一条 领取养老金不满10身故者按初次领汝准测算10应领取的金额不足10的未领取部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可以一次性继承也可以继续按月或者按季领取。
第二十二条 养老金领取者身故后村代办员或其直系亲属应在当月到镇级或者直接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养老金不得转让、抵押和还欠贷。
第六章 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退保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移迁入地可以接纳农保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之转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