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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该地区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养老金个人账户查询入口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四川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上述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并由单位代扣。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3、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5、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限累计满15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下同)累计满15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龄但个人缴费限累计不满15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建立职业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金待遇。
职业金基金授权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职业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7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