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青岛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保险计算方法)

时间:09-28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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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该地区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农村劳动者老时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村劳动者老时的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储备积累式建立个人帐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青岛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具体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保值增值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上解、支付、登记建档等日常工作。
  村和企业设代办员负责收缴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金。

第三章 保险对象和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 凡本市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公民(以下简称投保人)均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条 投保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乡(镇)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

  第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每个档次可以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条 同一投保单位投保人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优抚户、特困户投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集体补助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根据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所在村或单位协调后可以变更缴纳档次。

  第十二条 投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报酬按月收入的按月缴纳按收入的可以按缴纳。
  投保人可以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补助部分的缴纳方式由所在村或单位视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单位为职工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所缴费用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 投保人遇有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期间的保险费可以补缴。
  投保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回原籍的可以补缴保险费并可继续投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迁往外地或转为城市户口或被招工、提干、升学的可以将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其继续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保留保险关系或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本人。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投保人满60周岁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和投保限确定的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金。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推迟领取养老金的龄领取的标准则相应提高。
  投保人未满60周岁遇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提前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只能领取个人已缴纳部分的养老金。

  第十八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领取养老金不足10死亡的其剩余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满10后可以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未到领取养老金期限死亡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投保人的丧葬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暂停支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一次性补领并继续按标准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严禁虚报冒领养老金。违者除追回冒领资金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区(市)为核算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立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支付养老金;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立分帐;投保单位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提取区(市)当收龋险费总额的15%作为宏观调控备用金当区(市)的养老金发放不足时由市统一调剂安排。保险基金分级储存谁使用谁承担风险确保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或者购买国家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数额的3%提取管理费其中85%由区、市使用15%上交青岛市。

  第二十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农民个人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均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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