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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该地区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为确保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英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二)村委会负责收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款凭证将收缴的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社保所)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乡镇社保所为村委会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乡镇社保所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
(四)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到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乡镇社保所登记该次缴费记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缴纳每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当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的保险费;当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的保险费;参保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龄的当月。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每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每3月31日前发布各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龄时继续按缴纳保险费(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的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试行办法施行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其他收入及利息)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基础养老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银行一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内银行一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二)缴费限符合下列规定,
1.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限满15的。
2.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已满45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人员每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3.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限满15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龄时缴费限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累计缴费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限保险费的。
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汝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参保人员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从20047月1日至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达到领取龄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汝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照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从20081月起施行。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按区县功能定位向远郊山区县适度倾斜。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汝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乡镇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
(三)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对达到领取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通过乡镇社保所发放给参保人。
(四)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0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农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由本人向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将保险关系及其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限。
1.1992以前(含1992)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限最多折算缴费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至1998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限当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含1999)以后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限当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剩余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限累计折算的缴费限不得超过农转居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转为城市居民当月的限折算缴费限超过的部分不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限剩余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手续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的缴费限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的缴费限。达到领取龄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领取龄的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继续按足额缴纳保险费达到领取龄时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达到领取龄的人员试行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限的约束达到领取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继续按缴纳保险费。
(四)试行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龄时的城镇户籍人员可继续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在到达领取龄时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享受基础养老金。
已经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享受基础养老金。
(五)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
(六)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女满55周岁以上人员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七)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进行比对及时了解已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是否享受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
十、退保
(一)20081月1日前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三)参保人员在其它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20081月1日至5月31日达到领取龄的人员应在20086月30日前缴纳当的保险费从达到领取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086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龄的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龄的当月。
(二)已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从2008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