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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新消息,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英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英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
。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英给你们从二OO五一月一日起施行。
20051月13日
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养〔2003〕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稽核等业务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坚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身特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和退(离)休人员;驻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和驻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离)休人员。
〓、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本市辖区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部分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单位后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经办机构;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负担比例拨付单位后由单位将财政负担部分和单位负担部分按规定一并缴纳社保经办机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单位缴费全额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为切实保障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单位缴费比例实行差别费率即,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38%缴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35%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退(离)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年度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缴费项目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
参保单位按规定每参加年度审核核定当养老保险征拨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待遇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一不变。
三、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得用于统筹调剂。
(二)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工资5%记入。
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计息办法统一使用月积数计算法。
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个人账户的存储情况。
(三)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退休审批程序推进社会化服务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龄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国家规定支付给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退(离)休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统筹外项目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前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退(离)休费计发办法不变。
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龄后除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费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同时加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遗属按规定领取丧抚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抚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退(离)休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按退休审批权限办理退休手续。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后进入社会统筹。具体程序按晋劳社养〔2001〕136号和晋劳社养〔2003〕16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为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并按月将应付养老金划入银行账户退(离)休人员持卡就近领取。
五、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
参保人员因参军、入学、失业、出国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缴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养老金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参保人员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缴费限与续接后的缴费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变换工作单位在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的其个人账户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具体转移办法按晋劳社养〔2001〕2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接收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或一次性结算。
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基金结余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参保单位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解散或转制等情况应于3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注销、变更、转移手续。
(二)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退(离)休人员养老金领取情况进行稽核。具体办法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执行。并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和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进行生存状况调查。
(三)本市辖区统筹范围内按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故撤销其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在职职工分流到其他单位由接受单位负责缴纳养老保险费。分流后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续接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定)。
(四)本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