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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英
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英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8月25日
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英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坚持 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的方针通过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改革范围
(一)参保单位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蚀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31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英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8号)有关规定已经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合前述范围的省政府驻外熟事机构驻我省中央和国家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员范围。
参保人员范围为上述参保单位中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人员编制身份不明确的单位要先按照相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
(四)跨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关情况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及程序
〈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下同)累计满15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或批准延迟)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由所在单位申报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合本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10月1日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视同缴费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改革后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设立10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三)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龄但缴费限累计不满15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为目标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本办法实施后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以市(州)、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