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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龄界限或因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养老保险的制度改革的最新消息。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正式出台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职业金、养老待遇计发、退休办理进行了明确。实施办法要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此次改革涉及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近21万人。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近21万
基本养老费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根据实施办法纳入此次改革的群体指的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的人员则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规定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尚未转企改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革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在缴费政策上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合的方式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据人社局介绍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为了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中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其中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脱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则将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限认定为视同缴费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了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限紧密联系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