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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龄界限或因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养老保险的制度改革的最新消息。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养老金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权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限每满1(不满1按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限满30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限满20不满30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限不满20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 12月31日前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至1964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