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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龄界限或因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养老保险的制度改革的最新消息。
12月2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旨在统筹城乡社保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后统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按照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10月1日至20249月30日为过渡期。意见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怎么领具体来说分为5种情况。
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限累计满15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累计满15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龄但个人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累计不满15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此外意见还提出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