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云南省最新或2022(历届)公务员提前退休最新或2022(历届)政策

时间:09-25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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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最新公务员提前退休最新政策是朽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云南省公务员提前退休政策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2007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满45周岁的人员。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12月31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对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经单位张榜公告相关资料、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12月20日前将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邮箱,[email protected])在云南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3、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五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中央和省属行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四)审批要求

 

1、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提前退休时须带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国有企业因破产申报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破产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3、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及19853月4日至1993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名录范围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4、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存在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全、被涂改等问题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补充原始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5、参保人员在职时从事过2个以上特殊工种类别的应以其从事过的特殊工种中规定限最高的一个作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计算标准。

 

6、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与病历资料不相符或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7、根据云劳社〔2006〕11号文件的精神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男满5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满4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满40周岁的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5方可申请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二、正常退休发证

 

(一)对职工正常退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发证对象

 

1、男满6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满5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满50周岁的职工。

 

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发证程序

 

1、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发证时应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有视同缴费限的人员还应提供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退休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发证要求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存在资料不全、被涂改等问题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或本人补充相关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给予登记。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退休登记工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3、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

 

2、依照劳动部(56)中劳配字第342号、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的规定19869月30日以前单位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日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视同缴费限应以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60代精简、退职等人员的视同缴费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4、从业人员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中断过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限累计相加往后类推以类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含退休后调整待遇)的计算时间。

 

(二)出生月认定

 

按劳社发〔1999〕8号文件规定出生月以本人档案盖有公章的第一张记载出生月表格为准(体格检查表除外);第一张表格只记载了出生份或龄但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所记载的出生月与第一张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确的出生月认定;若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出现多个出生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到公安部门查找其第一张表格之前的户口登记资料;查找不到户口登记资料的其出生月以第一张表格出生份的12月份认定。

 

(三)岗位变动认定

 

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四)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限认定

 

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两个表格时间间隔超过三以上的须补充相关原始资料后方可认定此时段已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和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8〕9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代管机构应认真清理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时为达到退休龄(含经批准延长退休龄和延伸缴费后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超过退休龄后无论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均不再继续计算为缴费限;超过退休龄后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份可退还本人。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未及时申请退休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退休政策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个人冒领的基本养老金除如数追回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登记参保人员退休或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鉴证劳动合同时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政策审核职工退休资格对不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审查职工提前退休资格或违反政策办理参保人员退休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各类考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作相应处理。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月10日至20日审批退休对提前退休人数较多的州、市或行业在公示时间届满后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集中审批。州(市)、县(区市)对达到正常退休龄人员的退休登记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时参保人员的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因更改姓名导致人事档案姓名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本人应提供公安机关同意更改姓名证明材料。

 

(八)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之月起计算次月享受退休待遇。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时应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对已入在职人员数据库后批准退休的应于次月将有关数据转移到退休人员库。

 

(十)本办法自20071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2〕64号)同时废止。以前的退休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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