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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浙江省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及缴纳比例说明是由朽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政策,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英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英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组实施确保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OO六九月十九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当地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当期发放有困难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3、完善省级调剂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对困难县市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目标责任与省级调剂相结合的办法继续对困难县市实行调剂补助确保困难县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经济较发达县市要在巩固基本全覆盖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县市要创新工作思路落实目标责任加大扩面力度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中间县市要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用3左右的时间实现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从2006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县市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3过渡2006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7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8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2009起全部到位。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6、各地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7、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减轻农民工个人缴费负担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各地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8、本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龄时累计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不满15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限延缴限最长不超过5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限仍不满15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每满一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限的缴费指数。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0、从2006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县市从20061月1日起要统一提高到8%。
11、各级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1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级社保机构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至2005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地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纠正。
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4、“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龄缴费限满15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pide;2×全部缴费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pide;本人退休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一下同)执行。
15、“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限满10和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限满15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底前本人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1.4%。
式中1997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底前历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6、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限满15及以上的“新人”;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缴费限满10和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限满15的“中人”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7、按“双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根据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人员从2006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到达法定退休龄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1)1998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pide;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限×1%;
缴费系数=正常缴费限∑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当地同企业正常缴费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全部缴费限之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2)1997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18、上述公式中的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不满1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9、2005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20、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浙政[1997)15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
21、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增加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的封顶限制比例。2006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1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22、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限的指数中断缴费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pide;(全部缴费限中断缴费限)。
全部缴费限指实际缴费限和视同缴费限。
全部缴费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23、对1997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61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以上、2006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4、“新人”缴费限不满15;“中人”12月31日前缴费限不满10和1月1日后缴费限不满15到达法定退休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每满一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5、参保人员在当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职)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26、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
(2)中断缴费的人员;
(3)退职人员;
(4)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5)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6)上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27、“协缴”人员及参保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龄前死亡缴费限满15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8、根据我省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6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删)61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各地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2005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一步做实到8%;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今后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4)做实个人账户指导性意见及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29、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
30、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31、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各地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
32、各地要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33、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3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35、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3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政策。
∷、积极发展企业金
37、企业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各地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金。
38、企业根据企业金试行办法、企业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制定的企业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
39、实行企业金的企业根据企业金试行办法、企业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40、各地要加强对企业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41、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42、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
43、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44、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的建设规范社保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5、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省统计局核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
46、本办法从2006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47、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2.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
附件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
附件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龄计发月数退休龄计发月数
附件2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
附件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个人账户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