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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月1日起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足基本养老金费用并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10月1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相关人员介绍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自治区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英<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12月18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已超过法定退休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1996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1月1日起补缴;1996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限不得少于10。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限但其累计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龄的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另外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1月1日)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基数为历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超过法定退休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龄。补费后缴费限不满15的可以顺延;顺延5后仍不满15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但对超过法定退休龄5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限不满15的可一次性补足15。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