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马鞍山最新或2022(历届)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详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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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英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5确保全省乡村医生普遍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乡村医生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人力资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医生提供服务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五)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护理、药事及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六)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开展考核〖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遵守基本医保规定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原则每不少于1次。在村卫生室内部建立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收入分配向业务骨干倾斜。

  (七)强化执业服务监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将乡村医生纳入医务人员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八)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对严重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退出村卫生室。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

  三、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九)加强学历教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最新或2022(历届))要求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制大学专科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入协议规定服务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定岗的乡镇卫生院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十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通过“三支一扶”等渠道公开招录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补充乡村医生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享受“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三支一扶”期满考核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在编制内办理招聘手续继续用于乡村医生岗位实行“院派院管”。

  四、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三)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叁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叁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要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各县(市)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妊用。

  (十四)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十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在、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适当增加补助。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十六)规范经费拨付方式和监管。规范村卫生室账户开设和核算运行加强财政补助经费和医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

  (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完善老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限或退出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六、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采购。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前景。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二十)完善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完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县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市要在5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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