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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访问江门养老保险新政策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解读如下是江门养老保险新政策里面有我们的养老保险新政策以及最新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解读暂定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体系和提升社会保险保障服务水平我市多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有所调整。社会保险政策与每一位市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为使群众更清楚了解我市的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相关政策调整的重点内容汇总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发放终身。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从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人/月提高至95元/人/月(其中新会区从1月起为115元/人 /月)自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此外根据省的要求从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将由95元/人/月提高至100 元/人/月。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范围。
参保人在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二级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支付最高限额由的120元提高至15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的50%提高到55%;新生儿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我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新生儿的父母任何一方在我市就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新生儿即可由父母代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职工发生工伤需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11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已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其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项目即可办理出院(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提升失业人员可享受“一站式”服务。
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1月1日起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资格验证等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业务的均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可享受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到免费就业推荐的“一条龙”服务。
五、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新规定。
(一)缴费。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0.45%调整为0.8%缴费工资上下限保持不变(即下限为1375元、上限为10713元)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待遇。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的职工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7月1日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同时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内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待遇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pide;30×假期天数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
参保职工自1月1日起按新规定享受相关待遇;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生手术的参保职工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江府办〔2009〕106号)规定享受待遇;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1月1日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六、上调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分别由2139元、2100元调整为2408元缴费比例不变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若原缴费工资水平高于 2408元的企业和职工则不受此次政策调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