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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限与龄挂钩,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