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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企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可以实现衔接长期以来职工在不同的养老制度之间转移接续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鼓励更多的人将城居保转为企保但缴费限不能算为企保限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限满15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对于那些达到退休龄、但企保缴费限不足15的人员如果本人愿意延缴满15的可以先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后再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延缴地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城居保缴费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保缴费限。如果户籍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同地方可以提出申请。
企保转城居保时其缴费限可算为城居保限
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限不满15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的可以申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应先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再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限。
只能享有一个养老保险金
目前省内已有一些进城务工农民达到退休龄并开始领取企业职工退休金。这些人群中极少数人同时享受着家乡的城乡居民养老金。我省此次明确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两个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居保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由城居保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负责从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我省规定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衔接手续的不再变更。7月1日后省和各地原有相关政策与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