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长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式并轨最新或2022(历届)消息

时间:09-24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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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月21日起长春市(不含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开始正式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由原来的社会养老保险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资金筹集、待遇计发和待遇领取的三个统一标志着全市养老保障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经长春市政府批准从1月1日起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每人每月70元基础上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首次由市、区财政共同出资在省内各市州单独推出的重要民生实事。标准提高后长春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与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基本相同。此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进一步推进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惠民举措调整适用区域为市本级(区、开发区)。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参照执行。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实现统一

  全市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100元到两千元12个档次缴费档次标准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中央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 (开发区)按6,2,2的比例分担。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和待遇标准实现统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长春市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累计缴费满15的每多缴1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的比例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转移接续实现统一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距规定领取龄不足15的应逐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龄之外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距规定领取龄超过15的需按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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