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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全面启动这是我市连续第11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从今1月1日起执行。4月3日前前3个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补发到符合条件的企退人员手中。
调整的对象和时间,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据测算我市享受调待政策人数达38万余人前3月补发基本养老金近2亿。
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缴费限超过15的(不含15)对超过的限(不满一按一计算)每增加7元。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企业高龄退休人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
(5)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四)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