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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微调养老保险政策 政府的补贴部分也能依法继承
可能大家还不知道从今开始养老保险政策又有调整。昨天钱江晚报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知其实从今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政府的补贴部分和自己交的部分一样也能依法继承了。
此外还有一些微调,根据最新出台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宁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与原政策相比这次实施的新政在丧葬补助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等制度方面都有明确和突破。
根据意见内容居民参保的条件是,具有宁波本市户籍、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此次意见有哪些调整呢我们回顾一下之前的政策,
1月1日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开始施行主要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共分8档分别是,每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参保人员按标准缴费后政府会给予60元、200元、300元三种不等的缴费补贴。
由于政府补贴部分对参保限并没有要求以往有些参保人员会选择在临近领取养老金限时一次性缴费。
不过从明开始再这样做就不明智了。
此次调整后的意见规定 开始仅对按缴费的部分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如因中断缴费或缴费不足15需补缴的补缴限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这次调整可能会影响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群。所以昨天宁波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特意提醒大家,
考虑到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宁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足15的参保人员只要在底前办理补缴就仍可按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请有意补缴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咨询办理。
另外意见还明确规定 12月31日后参保的人员要领取养老金需达到两个条件,一到达待遇享受龄二缴费限须满15。
此外还有一个变化,宁波从起就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原来享受范围为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现在意见中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同时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原来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时需要扣除政府缴费补贴政策调整后则可以全额(包括利息)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