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四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时间:11-17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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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1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切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5号)精神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现就做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对象与时间

  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不含在6月30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从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及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

 〓、提高标准及资金来源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60元(含我省自行调整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资金保障务必于2月10日前将提高和补发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及时将党的政策温暖送到群众手中。省上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灵活多样地搞好政策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认同感。

  (三)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缴费档次踊跃参保、长期持续缴费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向参保人员全覆盖转变。

  (四)请各市(州)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数据清理及时准确做好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月13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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