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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新政
近日,黑龙江省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正式实施,首次明确社会力量是提供养老服务的“主力”,十大方面34条具体措施将为全省500多万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健康服务等提供更实际的保障。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逐步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加大推进清理、整合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接待等非办公类资产的工作力度,对清理出的资产,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通过拍卖、租赁等方式配置到养老、健康和休闲旅游等服务产业领域。
与资产相关联的人员,由原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妥善安置;资产盘活形成产业的,在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资产关联人员,并为其妥善接续劳动关系。进一步简化和理顺养老机构准入程序,降低准入门槛,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
赠,符合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属于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
扶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办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民办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或独立的医疗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开展医疗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鼓励闲置、效率低、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重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兴办、托管和经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请的内设独立医疗机构,在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予以批准设置,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业验收,合格的予以执业许可。
鼓励各地依托大型养老机构、疗养机构和闲置的政府接待服务机构建设夏季养老接待基地,整合养老、旅游、医疗康复和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资源,发展夏季养老服务联盟。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夏季养老套餐服务和特色品牌旅游线路、医疗旅游养老等特色服务产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搭建跨省际的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的合作机制。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候鸟”老年人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