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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保险制度,各地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统一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新农保普及工作,下面是山西省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
本省农村适龄(16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保。
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筹集:
新型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制度,资金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方式筹集。新型农保基金由个人账户基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
个人缴费与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的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政府补贴部分计入基础养老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筹资标准:
个人账户基金,由农村适龄居民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纯收入5-10%的标准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可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基础养老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分担,自试点开始,参保的农村适龄居民,在其缴费达到规定标准和年限的条件下,确定为每人每月30元;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对于试点开始时已达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居民,按每人每月30元确定。基础养老金由省、市、县按1∶1∶1的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并对计划生育优待户等特殊群体给予照顾,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在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配套发放的同时,对缴费期的参保农民给予酌情补助。
领取条件和享受待遇
(一)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保待遇。
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自试点开始,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3、未按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缴费的,可延长缴费期5年。如缴费年限仍不满上述规定,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保险的。
对未享受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取得社会保险资格后,方可从试点开始时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待遇支付:
参加新型农保到龄领取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两部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与按缴费年限增加部分之和〔30+(30×1%×缴费年限)〕。
自试点开始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政府按月支付30元基础养老金直至身故。
参保对象因身份改变或身故的,原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
(三)待遇调整:
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定期调整。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