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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缴养老保险
从区人社局获悉,据重庆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我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并终止了工伤关系的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领取社保基本养老金。
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缴保险
该通知规定,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若伤残津贴低于本单位职工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以本单位职工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单位缴费费率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当期单位缴费费率执行,工伤职工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执行。
另外,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办理退休,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的金额与领取的伤残津贴比较,按就高原则确定,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为其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伤残津贴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9月1日起企业必须按时缴费
同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待遇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其基本养老金调整至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含调整增加的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该通知还明确规定,自9月1日起,执行企业必须按时缴费。用人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应停发伤残津贴,规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体或注销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本人也可自愿以个人身份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