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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细则
6月25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7月24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并解读了《实施意见》的主要政策。
《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对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费代缴、建立加发基础养老金、建立丧葬补助金等5个方面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创新和完善。
《实施意见》规定,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县、市、行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缴费档次。
《实施意见》强化了缴费补贴激励机制。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缴费,适当提高了补贴标准,其中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比国家规定的缴费补贴标准还高,最高补贴达到185元。居民选择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相应越高,具体是:选择1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递增10元;选择6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递增15元;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递增20元。
《实施意见》提高了重度残疾人代缴标准。对重度残疾人由每人每年全额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提高到300元,加上缴费补贴,达到350元。
《实施意见》规范完善个人账户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村干部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实施意见》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10元。以后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继续维持新农保、城居保的政策,即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实施意见》制定了加发基础养老金政策。为鼓励参保人积极参保、连续缴费,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
《实施意见》重申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意见》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
《实施意见》明确了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