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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个数据:《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这意味着,最新或2022(历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现“十二连涨”。
以下是关于各省市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率相关消息暂定继续沿用该政策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2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编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3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编辑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