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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个数据:《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最新或2022(历届)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这意味着,最新或2022(历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现“十二连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海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06〕17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做好年度社会保险费依法足额征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企业及职工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8372元)60%的按2420元(48372/12=4031,4031*60%=242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12090元(48372*3=145116,145116/12=12090)确定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4031元(48372/12=403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标准调整为60元(4031*1.5%=60)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0元(4031*0.5%=20)。
「注,1、开通社保网上申报的企业、单位可在企服宝社保申报系统进行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未开通社保网上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以纸质报表形式报送各镇、街道、开发区人社站格式为三栏式内容为姓名身份证号码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单位加盖公章。企业、单位申报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取数规则为四舍五入,末位数取0区间为2420—12090。
2、要求企业、单位在7月20日前完成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3、开通社保网上申报的企业、单位注意,7月3日起可操作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业务。
4、各参保企业、单位未申报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如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高于2420元的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则继续延用;如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2420元的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则自动调整为2420元。
〓、根据年度统计结果年度海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215元。从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4018元/月。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到应保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同时将申报情况公布或告知职工本人并对申报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经查实存在少报、瞒报、虚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自行申报、年度结算。1至12月基本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中按照海政办发〔2006〕178号第23条参保缴费的单位基本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5%;基本医疗(按基本医疗、大病统筹占比年度统一结算大病统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申报的各险种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外籍未参保人员、其他单位参保人员、不需要在企业参保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和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非本市业务中外省籍员工等人员的工资以及超过省平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超额部分在计算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时可从工资总额中予以扣减。
五、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政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7人以下)、灵活就业人员从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标准分为三档,即579元/月(4018*80%=3214,3214*18%=579)、651元/月(4018*90%=3616,3616*18%=651)、723元/月(4018*100%=4018,4018*18%=72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17元/月(4018*60%=2411,2411*9%=217)。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如参保人员缴费档次与上年度缴费档次不一致的必须重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注,1、参保人员如需变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的请于7月3日至20日期间到所在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社会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海宁市户籍职工因解除合同、终止合同、自动离职、辞职等情况离开参保企业可凭身份证或市民卡到所在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社会保险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
3、10月起非海宁市户籍职工因解除合同、终止合同、自动离职、辞职等情况离开参保企业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续保手续(除个体工商户业主)。
4、非海宁市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龄缴费不满10的不能在海宁延缴。
六、因故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前中断或应缴未缴的限可以进行补缴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补缴中断限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887元/月(4031*22%=887,其中个人4031*8%=322.48,单位887-322.48=564.52)。补缴不满15(6月及以前参加社保并缴费到达法定退休龄缴费不满15的符合政策延长缴费的如男延至65周岁女延至55周岁缴费限仍不足15的允许一次性补缴)的不足限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执行。
七、从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限的标准为361.62元/月(企业) (4018*9%=361.62)、401.80 元/月(事业)(4018*10%=401.80)、723.24元/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 (4018*18%=723.24) ;补缴短缺限的标准为224.98元/月(企业)(4018*80%=3214,3214*7%=224.98)、257.12元/月(机关事业)(4018*80%=3214,3214*8%=257.12)。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请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参保单位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要抓紧时间按要求申报缴费基数着力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做到不瞒报、不漏报。
九、本通知从7月1日起实施期间如上级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注,根据市委组织部文件精神, 年度村、社区书记、主任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4040元其他班子成员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3230元未进班子人员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2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