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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昨天,市政府办公厅在首都之窗发布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其中明确,养老金计发设立10年过渡期,以保持待遇不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养老
方案则明确指出,本市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计发保持待遇不降低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职业年金由单位和员工承担
方案称,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具体包括: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劳模退休不再加发退休费
本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
此外,方案中还提出,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