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最新或2022(历届)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时间:11-14编辑:佚名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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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月增206元 不涉年限认定

  省政府近日发出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调整范围为去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该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又讯 我省从今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于去年12月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在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含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去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23元的,补齐至2023元后,再参加今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 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最新或2022(历届)年〕14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 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6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定额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

  (二)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件1。

  (三)与个人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月发养老金标准的3%调整增加。

  (四)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福州市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附件:1.最新或2022(历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2.最新或2022(历届)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福建省人民政府

  最新或2022(历届)年4月17日

  附件1

  最新或2022(历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单位:元)

 福州莆田泉州龙岩三明南平漳州宁德行业单位
增加标准353539374138383457
  (注: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福州市标准执行) 

  附件2

  最新或2022(历届)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项目合计行业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南平三明龙岩宁德
支出计划
(万元)
23297321792650448920212592924630817287151502712153
  (注:福州市支出计划含平潭综合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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