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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并轨,山东省设十年过渡期
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我省成为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印发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在接受山东省政府网采访时表示,改革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的是,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继续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再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
记者注意到,《意见》 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韩金峰就表示,我省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障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据悉,《实施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下一步,还要根据国家有关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政策详解
老中新有分别 中人待遇不降
韩金峰表示,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之和。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这样更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未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是此次改革的难点。如何解决呢?“我们在《实施意见》中规定,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障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基本养老金建调整机制
“职业年金”办法尚未制定
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怎么调整?韩金峰表示,《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造成待遇的不平衡”。至于为什么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韩金峰表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本版撰稿 记者郑心茹梁赓
三大看点
津贴补贴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意见》明确,我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
将会单独建账 分别管理使用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我省是怎么考虑和规定的?会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韩金峰表示,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在财政分级管理体制下,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有一定难度。因此,我省现阶段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此外,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负担系数、替代率水平相对较高,基金支出压力较大,为了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我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养老保险转移 年限可以延续
韩金峰在接受山东省政府网采访时表示,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
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这就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人员正常流动,打开了“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