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惠州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最新或2022(历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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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8号)及省相关配套性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的安置对象是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由广东省民政厅下达安置计划的下列五类退役士兵: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


(四)烈士子女;
(五)其它属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属(二)、(三)、(四)款情形的义务兵,由县(区)、市安置办逐级向省民政厅报批。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属地管理、规范有序、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以档案为依据考核量化服役贡献的办法,按照接收、计划、考核、排序、选岗、公示、安置等程序组织实施,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团体),应当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责任,积极主动、优先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适合本单位专长的退役士兵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择优出具《接收函》。《接收函》应由有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纳入编制管理的单位应经市、县(区)机构编制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退役士兵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单位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章  接  收

第六条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毕业后按毕业生政策分配。易地安置的,由其家属(顺序:1.配偶;2.父母;3.岳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直接收安置:
(一)入伍时的户籍在惠城区、从市直武装部入伍且在市安置办备案的;
(二)符合易地接收安置和安排工作条件,且其家属(配偶或父母或岳父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惠城区有生活基础(有户籍、有住房);
2. 所在工作单位属中央、省驻惠单位或者市直单位;
3. 有中央、省或市直单位工资证明;
4. 在市社保基金局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以上。
(三)中央、省驻惠有人事权的单位同意接收,且已出具《接收函》的;
(四)安置任务较重的县区,经县(区)安置办请示,市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

第八条  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区)安置办报到。退役士兵报到时安置办应为其开具《接收证明》;武装部凭《接收证明》和《退役证》办理预备役登记;社保部门凭《接收证明》和部队的社保转移关系办理社保转接手续;公安部门凭《接收证明》和《入户介绍信》、《换领驾驶证介绍信》办理户口登记、换领地方驾驶执照;民政部门凭《接收证明》和《残疾军人证》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组织部门凭《接收证明》和《部队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其他部门凭《接收证明》和《退役证》落实优惠政策。

第九条  退役士兵的档案一般由省安置办以机要形式寄送,或者由市安置办派专人领取。个人携带档案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市、县(区)安置办应严格档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不得作为服役贡献量化考核计分依据。档案由市、县(区)安置办移交接收单位,无用人单位的由市、县(区)安置办依据档案管理法规管理。

第三章  计  划

第十条  根据省民政厅下达的安置计划,市安置办应组织县(区)安置办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档案进行严格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分类,理清个人特长情况,拟制《安置任务通知》,经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和县(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委和县(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按《安置任务通知》、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接收单位实际情况和退役士兵个人特长情况提供安置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公益性单位岗位和国有企业岗位应按一定比例提供。安置岗位数不得少于《安置任务通知》中的计划数。安置岗位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安置办汇总,由市安置办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或公益性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预留用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拟新招录员工计划数的5%,新建、扩建企业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当年拟新招录员工计划数的10%的岗位用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县、区可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服役贡献量化考核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各种情形进行量化计分。由市安置办组织县(区)安置办、市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与档案审核同时进行,主要是对其军龄、奖惩、学历(学位、职业技能等级)、残疾、烈士子女、其他等情况进行考核。填写《惠州市退役士兵量化考核计分表》,经退役士兵本人确认签字后汇总。未签字确认的,以档案记载确定其量化计分值。

第十三条  军龄计分:
军龄是指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的时间段。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4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6分。军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军龄。

第十四条  奖励计分:
(一)个人嘉奖,计1分,不累计;
(二)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学员,分别计2分,同一奖项不累计;
(三)优秀士官三、二、一等人才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可累计;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20分;
(四)平时个人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每次分别计4分、20分、40分,可累计;
(五)平时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政治部门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国防部的每次计80分。可累计。
战时奖励按高一等次平时奖励计分(荣誉称号除外)。
获优秀士兵(士官、学员)以上奖励的,须同时具备受奖证书(奖章)、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命令、通报)或部队军级单位政治部门认定材料。

第十五条  学历、学位及技能等级计分。
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分别计1、2、4、6、8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分别计6、12、18分;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分别计2分、4分、6分、8分、10分。
学历、学位和职业技能分别按照其最高等级累计。

第十六条  残疾计分:
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10、8、6、4、2、1分。

第十七条  烈士子女计分:
烈士子女的计20分。

第十八条  其他情况计分: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二)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三)参加过对外战争的,每次计10分;
(四)执行过联合国维和行动,海外护航,钓鱼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海域巡航任务的,每次计3分;
(五)参加如2008年抗南方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抗震、“4.14”玉树抗震、“4.20”芦山抗震等重特大活动的,每参加1次计2分(重特大活动以国家、省的文件为准);
以上五种情形,累计计分。
(六)安置地与入伍地一致的,计10分;从入伍之日起到退伍之日止,一直在驻惠部队服役的计5分。

第十九条  减分:
(一)处分减分。
1、受行政处分的,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分别减5、10、15、20、40、60分。 
2、受党内处分的,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分别减5、10、20、40、60分。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服役贡献分中倒扣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同等分值,情节严重的取消安置资格。
(三)占用易地资源减分。
安置地与入伍地不一致的减15分;非惠城区入伍而到惠城区安置的,再减5分;非市直入伍而到市直安置的,再减10分。
各种减分情形,累计减分,零分后不再减扣。

第二十条  市安置办组织考核所需经费(档案运输、办公场地、资料印刷、人员差旅等)和退役士兵签字确认开支(伙食、路费等)在市直安置补助费中按规定列支。

第五章  排  序

第二十一条  排序以考核总分为依据依次进行排列。总分高的列前;若出现总分并列的,服役时间长的列前;总分、服役时间仍相同的,抽签决定排列顺序。
排序工作由市安置办组织实施。

第六章  选  岗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安置办应分别组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纪检监察机关、退役士兵家属代表参加选岗。退役士兵选岗,严格按排序依次进行。只能选择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改变。被选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安置办、接收安置单位、退役士兵本人三方应当现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本人放弃或拒不参加选岗的,市、县(区)安置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退役士兵选择之后的剩余岗位中指定,或者视为放弃安置,按自谋职业处理。

第七章  公  示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过接收、计划、考核、排序、选岗程序后,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和各县(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下列内容进行审定:
(一)退役士兵姓名,军龄,安排工作的依据;
(二)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和各县(区)提供的安置岗位情况;
(三)考核总分,以及排序位次;
(四)退役士兵选定安置岗位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安置办应根据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将前条内容在惠州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安置办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用人单位下达安置通知。

第八章  安  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安置办应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向接收单位开具《安置介绍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退役士兵持《安置介绍信》在5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接收安置单位应在退役士兵报到日起1个月内安排其上岗,并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军龄10年以上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的,免考核、排序和选岗,由市、县(区)安置办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自谋职业的;
(二)市(县、区)管单位(有人事权)同意接收且出具《接收函》和该单位未纳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或者不属公益性岗位的;
(三)中央、省驻惠单位同意接收且出具《接收函》的;
(四)市直和县(区)安置任务只有1人的;

第二十八条  鼓励退役士兵向用人单位自荐。中央、省驻惠单位明确表示接收安置且出具《接收函》的,由市安置办开具《安置介绍信》,由出具《接收函》的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第二十九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报到起至选岗前,可向市、县(区)安置办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视同已安排工作单位。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从服役第3年起(含),每多服役1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2。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负担。自谋职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受其复工、复职。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复工、复职。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其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并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  扶  持

第三十三条  政府扶持下列退役士兵:
(一)在选岗前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而选择自谋职业的,除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外,还发放一次性就业创业扶持金50000元,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负担;
(二)选择自谋职业后参加各类公开招考的,可向市安置办申请出具推荐信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专业特长与用人单位(有人事权)的需求相匹配,且该单位出具了《接收函》的,给予增加考核10分优惠。
第十章  处  理

第三十四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含出具《接收函》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市、县(区)安置办开出介绍信的次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所需经费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以及未按安置任务提供岗位的单位,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约谈单位主要领导。

第三十六条  对档案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计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或者拒不服从政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单位。

第三十七条  凡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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