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考移民政策,高考移民规定合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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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考移民政策

  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3日甘肃省高考开始报名,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共同磋商并于昨晚紧急出台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甘肃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中规定,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两年初中学籍的,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最新或2022(历届)年,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均具有三年以上甘肃省户籍,且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具有连续两年初中学籍可在甘肃省参加中考   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共同磋商并于昨晚紧急出台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甘肃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中规定,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两年初中学籍的,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甘肃省异地高考“门槛”逐步降低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甘肃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中提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46号文件要求,在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前提下:   最新或2022(历届)年,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均具有三年以上甘肃省户籍,且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最新或2022(历届)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户籍和三年学籍的,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最新或2022(历届)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甘肃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甘肃省各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积极稳妥、循序推进,从最初的“高门槛”将逐步过渡到“低门槛”。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规模、升学需求和流入地教育承载能力等因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甘肃省各地教育资源可承载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需求。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试资格须公示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州要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试资格公示制度,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严把考生考试资格关口。考生考试资格审查结果须在考生就读地县级招生考试部门、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招生考试部门、考生所在学校应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对有异议的考生,要认真核实处理。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切实防止假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高考移民”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要及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报名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扩展阅读

  镇原县广文中学原校长张某某,教师崇某某在高考报名工作中,徇私舞弊,为明知不符合条件的12名考生伪造相关资料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并取得考试资格进而违法。最新或2022(历届)年11月18日,镇原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20日,庆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当年5月20日庆阳市中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镇原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3月17日记者获悉,镇原县法院以张某某、崇某某2人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依据案情免予2人刑事处罚。

  经再审查明,2007年12月底,河南籍人赵某某(另案处理)找到镇原县广文中学办理高考报名业务的被告人崇某某,提出有学生想报名参加高考,并同意每个学生给广文中学交费用2000元。崇某某随后请示镇原县广文中学校长张某某,张某某为提高广文中学知名度、增加学校收入,违反庆阳市招生委员会文件规定,同意将赵某某提供的学生以广文中学学生的名义报名参加高考。

  崇某某在没有见到学生本人的情况下,仅凭赵某某提供的侯某某等12人的镇原籍户口本、户籍证明和照片,给上述12人以广文中学应届生的名义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并在《2008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等处伪造了“本人简历”、“会考考号”等栏目内容。赵某某给镇原县广文中学交报名等费用24000元。2008年初,崇某某调离,张某某将侯某某等12人的准考证交给赵某某。侯某某等12人均系赵某某非法组织的河南籍“高考移民”,其持有镇原籍户口本、户籍证明是赵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在派出所办理,12名河南籍“高考移民”在镇原县2008年高考中缺考。

  事发后,2009年6月30日庆阳市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立案侦查,2009年1月17日该局以该案主要犯罪地在镇原为由,将该案交镇原县公安局管辖。镇原县公安局于2009年6月26日对崇某某进行了讯问,但未作出处理。最新或2022(历届)年8月14日,镇原县检察院决定对嫌疑人张某某、崇某某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立案侦查。

  据2007年12月12日镇原县招生委员会文件确定,镇原县广文中学校长张某某为2008年镇原县高考报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省内外其它地(市)借读考生、社会青年,一律在户口所在县(区)招生办报名,不准挂靠学校报名。法院认为,张某某、崇某某系受委托从事国家高考招生的公务人员,在高考报名工作中,徇私舞弊,为明知不符合条件的12名考生伪造相关资料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并取得考试资格,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追诉期限为五年,2008年6月庆阳市高考移民事件被告发后,庆阳市教育局向庆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2009年2月庆阳市公安局将“高考移民”系列案移交镇原县公安局办理。镇原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崇某某进行了调查,但对崇某某、张某某涉嫌犯罪未依法移送立案,属于应当立案却没有立案。鉴于张某某、崇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应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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