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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本文《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运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最新或2022(历届)年的最新版政策:
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运城市中心
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运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运政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基本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
第二条 征收部门
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或市政府委托的单位。
第三条 征收时间
以征收公告发布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补偿对象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装饰装修、成新率、土地使用性质等因素。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运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运政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96号)等相关规定,依据周边类似的商品房交易价格,确定该区域货币补偿标准。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源为市政府统一购买的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存量商品住房,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可调换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按1:1—1:1.2的比例进行调换;可调换面积根据本实施方案第七条第1项第(2)款、第二项确定。
2.对于被征收人住房存在特殊困难的,房屋征收部门予以适当照顾。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房时,按照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在政府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存量商品住房中选择。
第七条 评估办法
1.住宅房屋(小院)的补偿安置标准:
⑴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不低于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执行,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
⑵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土地面积的,土地不予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1:1比例产权调换;二层以上不予产权调换,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土地面积的,土地超出面积按1:0.8予以置换。
2.住宅单元楼的补偿标准:产权调换按1:1比例进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3.商业性用房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提供该房屋商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行核实,五证齐全的按照不低于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商业用房按照房屋补偿价值、土地补偿价值及区位商业因素
三方面价值合并计算。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的按住改商执行。
第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
1.土地证、房产证、规划许可证不全的按下列原则办理(仅限于民宅用房)。
⑴由社区、办事处出具有效证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共同认定核准后,按相关标准执行。
⑵租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土地补偿只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征收价格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的适当予以补偿;涉及单位集资建房和房改房的按1:1调换,未房改的按照房改有关政策执行。
3.征收股份制企业中属于集体、个人股份房屋的,按其所持股份给予补偿。
4.违章房屋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
第九条 奖励办法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金不高于5000元;超过三十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搬迁费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450元;被征收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元搬迁费15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费25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10元/m2/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3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实际房屋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费标准为10元/m2/月,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至交房之日。
第十一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经营补偿额按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补偿标准为:工资补偿根据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自棚户区改造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能在公告发布的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1.凡在棚户区改造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2.凡在棚户区改造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土地、规划、房产、工商、公安、建设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至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征收截止时间。
3.凡在棚户区改造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产权有争议、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解决,逾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