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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0号)精神,现将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等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范围
1、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安排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壮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服役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4)烈士子女。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 5-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2010年底前入伍的)被评为5-8级残疾等级或烈士子女退役士兵,各县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由市汇总后上报省安置主管部门,待省安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将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名单下达各市落实安置资格,未经省安置部门审核公示的,不得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
3、市直接收安置对象
市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1)父母属市直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2)服现役期间父母有一方调入市直部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截止日期为本人退出现役批准时间);(3)随配偶易地安置的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其配偶应为市直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为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区,迁户时间不少于1年半(截止日期部队批准退役时间),结婚满2年,并有一定生活基础的;(4)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配偶父母有一方属市直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身边无人照顾的(配偶系独生子女);(5)符合安置条件,企业单位同意计划外接收安置的,安置部门可给予办理安置手续。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安置部门不予安置:非特殊原因跨年度安置的;入伍、退伍手续做假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档案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等主件材料的,没有城镇《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2010年12月以前入伍)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退伍,经组织做工作无效并批准的,退回入学、入伍前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落户,但不负责安排工作;部队特招入伍人员不予安排工作。
(二)考试、考核标准和要求
1、文化考试
由市、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考场规则、考后阅卷等工作,参照教育部门大中专学生考试规程操作。考试内容为语文、数学、时事政治;考试试题初中占40%,高中占40%,时事政治占20%,以文化考试成绩分值的50%计入总分。
2、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为依据,根据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综合评分,档案考核成绩全部计入总分。
赋分项目及标准
(1)军龄。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给予赋分(军龄计算时间,按征兵机关批准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每服役1年加5分。
(2)奖励。服役期间个人获嘉奖或优秀士兵(官),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给予加分。奖励分按最高奖项给予一次加分,不累计加分。具体标准:嘉奖加2分、优秀士兵(官)加4分、三等功加6分、二等功加10分、一等功加15分、荣誉称号加20分(以上奖励只限于个人奖励,集体奖励不在加分范围)。
(3)烈士子女:烈士子女加10分。
(4)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子女。因战、因公被评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军人子女给予加分,具体标准: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4分、三级残疾军人子女加5分、二级残疾军人子女加6分、一级残疾军人子女加7分。
(5)学历。截至到翌年7月1日,取得相关学历的予以加分,具体标准:本科以上学历的加15分,本科学历的加10分,专科(含高职)学历的加5分;大学在校生以入伍时档案学历为准。
扣分项目及标准
(1)受警告处分的减5分,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记过处分的减12分、记大过处分减15分,待安置期间受公安部门处罚的减15分。
(2)对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不予赋分,情节恶劣的取消安置资格。
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严格档案考核工作纪律。档案审查要三表对照,立功受奖表、学历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记载不一致或有涂改、增添的无效;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清或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实绩考核依据;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立功奖章、立功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必须齐全,缺一不可;获得专科以上学历的,须档案材料齐全,退出现役登记表有记载;烈士子女或残疾军人子女须提供相关材料。
为确保考试、考核程序操作公正公平,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退役士兵档案审核、记分、考试全过程;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将“双考”成绩和安置计划一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向市级安置部门上报,待市级安置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备案。在安置工作中违反“双考”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人员,取消考试资格。
(三)安置步骤及方式
(1)将当年下达的安置计划(用于中央、省属单位子女的指标除外)和退役士兵“双考”成绩分别张榜公布;退役士兵名单按照“双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
(2)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以上转业士官分别安排计划、评分、确定安置单位。
(3)张榜公布3-5天,由退役士兵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列顺序依次自选单位;分数相同的,是高学历或独生子女者优先挑选单位。
(4)中央、省属单位的退伍子女,要求进本系统的,将按照当年计划数的50%予以安排;市属单位一律不照顾子女。
(5)按照“双考”成绩自选单位后,分别由市、县区安置部门开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介绍信》。退役士兵凭介绍信按照规定期限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计划公示后,不参加单位挑选或参加单位挑选后不到安置部门办理分配手续,时间超过2个月的,将认定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7)根据国家安置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及人均收入情况,金融系统和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上缴30万元退役士兵安置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挑选金融系统(含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单位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就业前教育培训等。
(8)安置计划以市民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文件为准。
(四)依法接收安置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指导、帮助、督导所属单位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兑现好相关待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下达计划及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定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当地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取消其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对未按期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县区,取消“双拥”模范县区评选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公示之日起,原安置政策与此不相符的将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