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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加快推进城乡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的目标,现提出我市促进延平辖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五条措施:
一、引导大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相互变更销售
经规划、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允许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将60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户型合并为更大户型新建商品住房,同时,也允许将大户型新建商品住房分割为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
二、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单身公寓规划功能变更为公寓酒店(针对新建商品房)
经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单身公寓规划功能变更为公寓酒店。具体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
三、健全配套设施,优化宜居环境
加强文化、娱乐等配套设施建设,凡具备一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合理配套社区图书馆、社区体育馆、社区公园及学校等公共设施。
四、规范购房户子女入学制度
凡延平区农村居民和外地居民在延平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其本人子女凭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视同购买的新建商品房所在片区有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就近入学。
五、加快推进建成区棚户区改造
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倡导以货币补偿为主,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社区或周边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异地安置。
附件2
关于推进延平辖区城市棚户区
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推进延平辖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现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棚户区改造精神,结合南平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进一步释放城市空间,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缓解建成区内居民住房拥挤状况,改善老城区生活环境,做大延平新城,做精做美组团式山水园林城市,把延平辖区打造成最美山水宜居之城。
二、政策措施
(一)运作模式
延平辖区棚户区改造分为政府主导实施、市场化运作两种运作模式。
1、新城开发改造和老城区零星分散、地块较小不宜做商业开发的棚户区改造采用政府主导实施模式,并由政府负责拆迁安置。
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具有商业开发价值地块上的棚户区改造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由政府组织拆迁安置,并严格执行闽委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8号文件精神,土地实行公开招拍挂。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安置办法
老城核心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只拆不建,腾出城市空间,用于建设小绿地、小公园、小停车场、小市场等,逐步完善提升城区城市功能。
棚户区改造倡导以货币补偿为主,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社区或周边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互补差价”。为置换空间,鼓励和引导向延平新城和“两桥”以外的新开发地块异地安置,并按如下三种方式进行:
1、就地、就近安置的,产权面积置换按1:1安置;
2、异地安置在“两桥”以外新开发地块的,产权面积置换按1:1.2安置;
3、异地安置在“延平新城”的,产权面积置换按1:1.5安置。
(三)信贷支持
政府主导实施项目的业主单位要充分抓住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出台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一系列政策的有利时机,借助省上近期拟将成立省级专项融资平台,灵活运用国家对棚户区改造贷款支持范围扩大至征地、拆迁、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最新政策,加快项目策划,建立健全与省级财政对接的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政策性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同时,鼓励其它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延平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责任落实。市住建局是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房屋征收、年度实施计划安排和组织协调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市金融办要积极对接省级融资平台和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棚户区改造的信贷资金支持;延平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和报送征迁资料。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南政办〔2010〕72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纪检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责任不落实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到位。对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