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河长制工作方案

时间:09-24编辑:佚名 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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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中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下文是芒果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长制工作方案,欢迎大家查阅。

  河长制工作方案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赣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字〔最新或2022(历届)年〕50号)精神,按照景德镇市委办公室、景德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河湖(含水库,下同)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结合乐平实际,决定在全市实施“河长制”。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制度。通过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河湖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行政监管与执法,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等举措,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全面改善河湖水质和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

  根据我市河湖水系及管理体系,实施按河湖级别和河湖所在地相结合的多级“河长制”,覆盖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河湖。同时推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村级组织全面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责任,创新河湖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湖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河湖健康。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构建河湖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坚持遵循河湖自然规律,科学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河湖健康。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系统治理,注重长远效果。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

  四、主要目标

  1.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初,建立覆盖到市、乡、村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全面实施“河长制”。

  2.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全面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湖管理体系。

  3.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市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3.1%,乐安河及其一级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9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1%,地表水达标率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五、组织体系

  (一)构建市、乡、村三级“河长”组织体系

  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由市四套班子领导分别担任“河长”、“副河长”,河流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责任主体,设立“乡河长”和“村河长”;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干流乐安河和一级支流长乐水、安殷水、建节水、车溪水、洎水、磻溪水、官庄水及城区南河市级“河长”、“副河长”由市四套班子领导分别担任;河流所经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乡级“河长”、村委会负责人担任村级“河长”。

  同时设立水库(湖泊)“库长”,饮用水源共产主义水库、勤俭水库、大口坞水库、东方红水库、幸福水库、官口水库、共青水库、栽禾峰水库、虎山水库和城区湖泊东湖、天湖、洪塘湖由四套班子领导担任市级“库长”, 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乡级“库长”。其它河流和小(2)型以上水库由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库长”,二级支流乡级“河长”和小(1)型水库乡级“库长”应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部、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考评办、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大队、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共库管理局、乐平工业园区管委会、金山工业区管委会等为“河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各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股级干部为联络人。各级“河长”、“库长”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设立市 “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担任,联络人为组成人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

  1.“河长”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长”、“库长”是所辖河湖、水库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市级“河长”、 “副河长”、“库长”负责牵头推进河湖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巡查保洁、河湖生态修复和河湖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库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乡级“河长”、“库长”负责本乡范围内河湖、水库管理工作,制定落实辖区内河湖、水库管理策略和方案,组织开展河湖、水库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执法部门打击涉水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市“河长制”办公室。村级“河长”、“库长”负责本村范围内河湖、水库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村内河湖、水库管理策略和方案,组织开展河湖、水库整治工作,落实“巡查员、管理员、联络员”三员职责,督促巡查员每日巡查1次,确保河湖、水库监管到位;建立河湖、水库管理机制,做到宣传到位、保洁到位、整治到位;建立污染应急联络机制,发现河湖、水库污染问题及时通知执法部门、乡级“河长”,并配合执法部门打击处理违法行为。

  2.“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

  3.市级责任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乡级“河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市委农工部负责推进农村综合环境整治,督导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河湖保洁。

  市编办负责“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等。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落实河湖保护管理所需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市考评办负责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

  市工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城镇污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市城管大队负责整治城区乱倒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作。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做好城市建成区内水域周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和审查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参与跨行政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乐安河及跨乡镇(街道)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更严格的河湖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市地表水水质监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监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湖保护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协调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湖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流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湖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湖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技术示范。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活动。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共库管理局负责共产主义水库水资源保护日常工作。

  乐平工业园区、金山工业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监督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园区企业开展水污染治理。严禁工业园区企业工业污水未经处理合格直排入河现象的发生。

  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

  六、主要任务

  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逐步推进水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与河湖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2.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和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3.开展江湖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江湖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江湖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开展乐安河流域及其支流等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对未达标水体开展专项整治。

  5.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监管网络,完善市水资源监测中心建设。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6.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构建自然生态河湖,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湖岸线。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湖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湖水系,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7.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开展河湖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湖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建立健全河湖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市、乡镇(街道)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适时推进河流砂石禁采。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8.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建设全市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探索综合执法试点”。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9.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规章。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条件成熟后发布河湖健康公报。建立河湖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防止减少现有河湖水域面积。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制定、修改和完善河道管理、采砂、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湖保护管理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湖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湖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建立健全各部门涉及河湖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2.严格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湖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纳入市政府对乡镇(街道)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落实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足额保障河湖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

  4.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湖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河湖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湖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湖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河长制工作方案二

  为切实改善全乡河道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落实各村水环境治理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6号)、县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象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78号)及县委办《关于印发象山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最新或2022(历届)年]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茅洋、森林茅洋建设,加快实施“五水共治”七年行动计划,以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建立河道“河长制”,落实管理责任,组织河道整治,加强监督考核,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构建亲水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乡主要河道。

  三、工作目标和实施时间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河长制”,进一步明确各行政村、各科室部门职责,落实各项河道管理措施;河道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河道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基本消除沿河违章建筑、乱堆垃圾、河内违法设障的现象;河道断面水质、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二)实施时间。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

  四、“河长”的设置

  实行按河道级别和河道属地相结合的多级“河长”制。

  (一)县级河道。由县级领导担任一级“河长”,乡政府作为“河长”责任部门,乡长担任二级“河长”。

  (二)乡镇级河道。由乡长担任一级“河长”,乡政府作为“河长”责任单位,农业副乡长担任二级“河长”。

  (三)村级河道。由乡长担任一级“河长”, 河道所流经村的联村领导作为一级“副河长”,河道所流经村的村委会作为“河长”责任单位,村主任担任二级“河长”。

  五、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各级河长职责

  1、一级河长。是负责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牵头组织实施“一河一策”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督导下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处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重大问题;对不合格、整改不力的下级“河长”进行约谈。

  2、一级副河长。是责任河道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协助一级河长开展日常河道检查、考核等工作,做好对二级河长的监督指导。承担河道治理的牵头、协调和管理等职责,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河道整治工作。提出河道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制定辖区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3、二级河长。是责任河段的具体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协调执法部门对河道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2)河道的日常疏浚、清障、保洁工作,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

  (3)河道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行为处理;

  (4)河道生态绿化、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河道采砂管理及长效保洁管理制度的建立;

  (5)将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及时告知农业部门;

  (6)服从乡里统一安排和调度,配合做好突击性保洁工作;

  (7)确保河道整治无事故,安全设施齐全;

  (8)收集管理资料,建立相应保洁台账,及时上报信息;

  (9)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并及时汇报;

  (10)做好河道保洁宣传工作,引导大家自觉保持河道清洁。

  (二)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主要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落实专人,建立相应机制,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工作的指导、督促。

  1、河道保洁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清水工程”建设,扎实开展河道整治工程,严格落实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加强日常河面(河岸)保洁、河道清障清淤和河道绿化管理。(乡农办牵头落实)

  2、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实现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污染处理规范化、生态化。积极推广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加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乡农办牵头落实)

  3、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步伐,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优化农村人居环境。(乡农办牵头落实)

  4、工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严格实施乡域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严格环境执法监管,掌握水质动态变化情况,加强沿河企业偷排及超标排放的监控和处罚。(乡工办落实)

  5、非法建筑取缔机制。加强对河道边乱设广告牌、乱涂写、乱搭建、乱堆放、乱倾倒等行为整治。(乡城建办牵头落实)

  6、媒体宣传引导机制。加大“河长制”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和生态道德水平,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及时曝光落后区域、违法环境行为以及卫生保洁方面的不良习俗。(乡宣传办牵头落实)

  7、建立问责和考核机制。建立全乡“河长制”落实情况的督查和问责制,定期提交督查报告。(乡纪委牵头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河道流经村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本辖区的河道河段全程踏勘,摸清辖区内各河道河段环境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按期推进实施。同时,要加强与各级河长之间的沟通、支持和配合,并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切实把每条河流河段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乡有关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加大力度,规范管理。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实情、出实招,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增强实效,在“查、处、究”上狠下功夫,巩固河道整治成果,确保“河长制”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实施“河长制”的重大意义。要向社会公开曝光一些偷排、漏排污水和不配合河道环境整治工作等现象,报道保护环境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先进事迹和个人,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并参与支持河道整治工作,增强群众保护水环境的意识,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河道环境整治、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河长负辖区主要责任,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乡农办、工办、城建办、党政办等主要职能部门要联合制订河长管理考核细则,纳入清洁家园工作考核。乡主要领导每季度将不定期、不定时对河道进行抽查,乡“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河道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二级河长要根据督查通报情况落实整改措施,同时检查结果将纳入村主要干部考核。各一级副河长对所联村河道负总责,二级河长对所在村河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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