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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我们研究起草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24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本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裁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二、企业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激励机制
为了促进就业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出现法定可以裁员情形的,可以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调整工资、轮流上岗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第五条)。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第六条)。
三、关于裁员程序
征求意见稿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了裁员应当提前30日说明情况、提出裁员初步方案并听取意见、确定裁员方案并公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员并给予经济补偿等要求,以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第七至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此外,对于企业采取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人数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最大程度减轻规模性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和社会的影响(第十八条)。
四、关于职工权益保护
为了加强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及时结清拖欠的工资,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实施解雇保护,企业不得裁减(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企业应当优先留用(第十五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减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