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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我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措施、支持政策、组织保障进行明确。
《意见》要求各地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做好项目安排。同时,科学确定安置方式,可采取政府集中购买在建或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也可搭建房源信息平台,引导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不需要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意见》明确,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房源,应以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为主,购置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在税费优惠政策方面,《意见》指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改造安置住房,按照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意见》还指出要做好金融方面、土地政策、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各项支持。
此外,各地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与新建安置住房同等享受用地指标支持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可给予一定倾斜。
《意见》要求,各州、市、县、区政府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具体目标;要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及时搭建交易平台,简化有关审批程序,开通有关手续办理的绿色通道,并尽快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会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