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漯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漯河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时间:09-25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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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征收补偿管理

(一)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因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征收国有、集体土地,需要对旧城区和城中村房屋及附属物、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二)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标准公开、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三)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房屋征收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区人民政府应指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征收实施机构,接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将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和“十二五”期间的改造规划上报市旧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全市当年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要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凡列入改造范围的旧城区和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凡未经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装饰装修,打井、种植等地面附着物,在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时不予补偿。

(七)区人民政府在对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修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统一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二)需补偿安置房屋的认定标准:

1、对城中村合法房屋的认定。村民(居民)持有宅基地证,宅基地范围内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

2、对旧城区合法房屋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多层建筑:以产权证登记面积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低层(带小院)建筑:以产权证登记面积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以容积率1.1计算出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应安置面积。

3、商业性房屋的认定。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性质(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认定为合法的商业性房屋。

4、住改非房屋的认定。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为居住,实际长期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且具备以下条件的: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②有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③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所登记地点相一致的。

(三)对认定标准范围内房屋的补偿:

1、对城中村房屋的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对30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300平方米以外部分给予200元/平方米经济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

被征收房屋20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200平方米)做为安置面积,剩余10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300平方米以外部分给予200元/平方米经济补助。

2、对旧城区房屋的补偿安置

(1)对多层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产权证为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以产权证为准,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套内建筑面积1:1的政策执行;异地安置且土地级别降低的,按套内建筑面积1:1.2的政策执行。

(2)对低层(带小院)自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产权证为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超产权证部分,由各区组织认定处理;

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以产权证为准,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最高以容积率1.1计算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容积率以上、产权证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超出产权证面积以外部分的建筑,由各区组织认定处理;异地安置且土地级别降低的,置换面积上限控制在容积率1:1.2以内(含1:1.2),超容积率以上、产权证面积以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对营业性用房的补偿安置。按照货币补偿的原则进行。

4、对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产权证登记为住宅房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为商业用房的,原则上用途不按商业用房认定。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03)42号文件精神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高于住宅房屋,低于商业用房予以适当补偿:①实际用于商业经营性用房的;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连续一年以上依法纳税的;③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标的营业地点相一致的。

(四)对被征收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报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执行;国有土地上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按照《漯河市国有土地上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漯河市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六)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城中村村民长远生计保障办法,并报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执行。

三、其他问题

(一)凡采用政府征收安置的旧城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于本意见。采取协议征收改造的旧城区或城中村的项目的征收补偿办法,由开发单位(企业)研究制定,报市旧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下发的旧城区或城中村改造相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三年。

(三)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旧城区或城中村可参照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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