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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兰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征收范围内,因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而长期居住在新区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范围和对象
(一)本补充方案适用于新区规划范围内,自“引大入秦”工程以来,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而长期居住在新区的非本地户籍人口,且在集体土地上依法修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
(二)安置对象为:2010年8月15日以前,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拥有所有或绝大部分承包耕地,并在新区修建了正规主房且居住的非本地户籍农户。
(三)安置对象的户籍认定由居住地镇政府会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
二、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标准
(一)符合本补充方案规定的被征收人,实行上楼安置或货币安置。
(二)选择上楼安置,且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一次房屋安置。安置住房面积和奖励安置商业经营场地面积标准与《兰州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试行)》(新政发〔2011〕94号通知)规定的安置标准保持一致,但需按应安置面积每平方米交纳500元的建安费。不接受补充安置条件或拒不交纳建安费的,对其房屋依法进行评估后,按房屋重置价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其他
(一)对符合本补充方案的安置对象,由现居住地镇政府负责,在摸清底数、审定户籍、核实居住地的基础上,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协调,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户籍整体迁入现居住地派出所。
(二)本方案仅作为《兰州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试行)》(新政发〔2011〕94号通知)的补充方案而使用,补充条款以本案为主,其他条款遵照原方案执行。
(三)本补充方案试行期与《兰州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试行)》(新政发〔2011〕94号通知)同步执行。
2011年12月5日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兰州新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房屋征收补偿的意见
新政发〔2011〕353号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中川镇、秦川镇人民政府: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新区集体土地经营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兰州新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集体土地经营房屋原则上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1、由于历史原因,被征收人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作为住宅和经营房屋混合使用,他处另无宅基地房屋的,经营房屋可以按重置价货币补偿;除经营房屋外,住宅结构正规主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结构正规经营房屋也可以以房换住宅房屋。凡房屋结构不正规,如彩钢房、砖墙彩钢顶房屋等作为经营房屋的,一律不予以房换住宅房屋。
2、由于历史原因,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修建的房屋用作经营房屋,他处另有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的经营房屋一律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由于历史原因用作经营房屋;
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一次性补偿6个月。
四、《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兰州新区控制区域内乱搭乱建的通知》[兰政发(2010)101号]发布之日起,即2010年8月15日起,在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经营性房屋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2011年12月25日
兰州新区房屋重置价格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建筑面积:平方米
兰州新区房屋重置价格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类别等级标准(一)
房屋类别等级标准(二)
房屋类别等级标准(三)
房屋类别等级标准(四)
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