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长沙市棚户区改造计划,长沙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时间:09-22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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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5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提质历史文化街区、打通城市交通节点、改造危旧房屋、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品质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和不断提升,加快长沙现代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开始,五年之内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8.67万户、95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其中:最新或2022(历届)年实施1.38万户、241万平方米,最新或2022(历届)年实施3.37万户、347万平方米,最新或2022(历届)年实施2.27万户、214万平方米,最新或2022(历届)年实施1.65万户、148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坚持就近、就地实物安置为主,鼓励货币安置。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行,树立以人为本、品质至上、文化铸魂、长远发展理念,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历史街区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改造工作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和市级投融资平台要支持、参与、服务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投资商、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棚户区改造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拆旧建新、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保持并维护城市空间形态和传统风貌特色,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在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按照“四增两减”(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配套设施、支路网密度,减少居住人口密度,减少开发强度)的要求,增强中心城区的承载能力。

(五)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原则,组织好安置用房的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居民安居乐业。对于列入市政府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含棚改安置房),其红线外道路、排水工程列入当年市(区)主导投资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组织安排。

三、改造对象和重点

改造对象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重点改造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城镇老旧住宅区及零星棚屋。

(一)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加快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以南湖片区、新开铺片区、滨江新城片区、朝阳片区、黄兴北路片区、火车北站片区、德雅路片区、白果园片区等为重点,优先改造规模大、住房条件差、危旧房屋多、城市重要交通节点和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提质保护,重点推进都正街、潮宗街、太平街等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共同推进”,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市场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重点做好长沙5712飞机工业公司、长沙重型机器厂、坪塘老工业基地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城中村改造。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稳步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有序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重点做好九峰片区、雅塘片区、朝正垸、火炬村、友谊村等城中村改造。

(四)城镇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零星棚屋改造。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和D级危房、改建消防通道、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环境综合整治;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分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房屋维修养护;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补建、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健全等配套设施完善。稳步实施零星棚屋改造,重点做好临江、临街、临景、临站等城市重要节点的零星棚屋改造。

(五)垦区、林区等其他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林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四、实施程序

(一)立项审批。各区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棚改安置房)年度改造计划,并纳入市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棚改办)组织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联审,综合意见后报市安居棚改领导小组;市安居棚改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明确项目改造范围、规模、类型;各区政府组织做好棚改项目的征收安置方案、“四增两减”方案及资金测算方案。各县(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安居棚改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批复的项目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做好征收安置、质量监督与安全维稳等相关工作。

(三)验收结算。项目改造完成后,市安居棚改办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征收办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市财政局与各区进行资金结算。

五、支持政策

(一)用地政策。

1.棚户区内的开发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开发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地块,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且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不属于闲置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征收并依法补偿,或由开发企业以土地补偿款参与合作改造。

2.棚户区内的国有工矿、改制企业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工矿、改制企业用地,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企业改制中已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的非经营性用地,依法划拨给属地政府棚改公司进行改造;经营性用地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征收。

(2)属地政府接收的改制企业棚改项目用地,由属地政府提出改造方案并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对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的,市规划部门提出控规调整意见,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零星棚屋用地。项目周边不具备单独改造条件的零星棚屋和D级危房,由规划部门在下达规划条件时提出整合项目周边零星用地意见,在土地挂牌前整合到位。对于已出让地周边零星棚户区的整合,由区县(市)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依法征收整合。

4.安置房用地。由区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安置房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挂牌条件。

(二)财税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配套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建设资金。在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加大财政统筹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设立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资金主要来源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2)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

(3)社会捐赠;

(4)其他。

2.组建市级统贷平台。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长沙先导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各区指定的区级出资人共同认缴出资注册长沙市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银行贷款的统贷平台。统贷平台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为大股东。

3.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其他棚改公司同等优惠政策。

4.城区内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综合平衡”,对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由市、区按照8:2比例共同分担盈亏。

5.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需由市级投融资平台、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提供资金支持的,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投资回报。

6.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项目合作、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7.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人出资征收补偿安置并参与土地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计贷款利息和利润,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项目新建的建筑面积中与原拆迁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免缴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人出资征收补偿安置但不参与土地挂牌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投资金额每年不高于10%的利润,由区人民政府与投资人进行结算,具体回报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8.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安排发债指标,加快办理核准手续。

9.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棚改安置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最新或2022(历届)年〕101号)执行。

10.市、区县(市)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11.支持各区在市政府制定支持政策框架内,采取多种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

(三)涉征政策。

1.采取多种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加强征收评估监管。完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市场秩序,确保执业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3.依法征收补偿。由区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统一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准。如按照城市规划可以采用就地建房安置的,在制定土地挂牌方案时纳入挂牌条件,保障安置用房的建设。

4.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5.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凭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6.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费、开通费,燃气部门免收燃气公网建设费。

(四)安置房筹集。

1.棚改安置房是专门用于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对象的安置用房,包括公租房、产权调换房、限价商品房和存量经济适用住房。市规划局要根据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长沙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安置房建设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要将棚改安置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市住房保障局要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棚改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

2.棚改安置房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牵头,会同市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棚改安置房中的公租房用于安置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对象。

棚改安置房中的产权调换房,原被征收房屋属于有限产权房的,在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上予以注明;原被征收房屋属于完全产权房的,安置房的房屋产权为完全产权,其用地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完全产权房处理。

棚改安置房中的限价商品房用于符合条件的货币安置对象购买,其用地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完全产权房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被征收对象。

4.筹集模式。

(1)政府组织安置房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棚改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从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政府棚改公司或国有公司统筹建设安置房,定向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国有公司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象安置。

(2)项目自建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安置需求,可原地或异地建设自行安置的安置房。

(3)实行棚改安置房配建制度。结合全市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腾地挂牌出让土地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中,凡具备成栋或成单元配建条件的,应配建一定数量的棚改安置房,用于项目所在区棚改征收工作所需房源的调配。

(4)支持团购商品房。支持、鼓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满足被征收对象不同层次的购房需求。团购房源安置价格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

5.安置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五)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1.在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他处无住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下列被征收对象,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2)落户长沙三年以上的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

(3)落户长沙三年以上、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符合低收入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2.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标准为每户15万元。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纳入项目成本预算。

3.经批准取得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通过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棚改安置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用于除购买本套房屋按揭之外的商业抵押;房屋上市交易或申请人再取得其他房屋时须将补贴款项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也可以在全额退缴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4.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棚改安置货币补贴的审批管理,并制定操作实施细则。

六、工作责任

(一)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居棚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审批项目改造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市安居棚改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摸底、计划拟定、资金测算、方案报批、征收补偿、组织实施、信访维稳等工作。政府所属棚户区改造专业公司,负责辖区内主要项目融资和项目运作等工作。

(三)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管领导、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确保工作高效。

(四)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市安居棚改办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保障性房源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及时将棚改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执行。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棚改项目,实行备案制。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监管。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以及项目征收成本核算。

(七)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拨付、监管、核算返还、税费减免政策落实等工作。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负责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九)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审查项目规划方案,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与控规修改手续。

(十)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结算审计。

(十一)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畅通棚改融资渠道。

(十二)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直管公房的拆迁安置等工作。

(十三)市城建投资集团负责组建市级棚改统贷平台公司,并协助统贷平台做好贷款等工作。

(十四)市文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政策优惠、文物保护、证照办理、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等相关工作。

(十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按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状,认真落实棚改征收拆迁相关工作责任和市属企业经营性危险房屋改造工作。

(十六)市林业局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国有林区、煤炭矿区棚户区等改造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相关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确保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二)强化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任务完成。市直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明确责任领导和联络员,简化手续办理流程,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

(三)强化督查调度。完善工作调度机制,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督查,一季一讲评,一年一考核”。完善工作交办机制,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由市安居棚改办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议进行集中研究、统一交办、限期办结。完善工作督考机制,继续坚持每月督查考核、综合排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强化考核奖惩。制定完善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专项考核办法,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和日常管理、建设进度与资金分配等相结合起来,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将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单位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对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措施不力、未尽职责的要追究责任。

(五)强化宣传保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辟安居棚改宣传专栏,按照贴近群众、服务发展、突出重点、保持常态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高密度深入宣传报道,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其他

本意见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0月15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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