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户籍制度改革,这4类人将是受益人群

时间:09-28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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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日前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会议指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事关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户籍制度改革这4类人将受益!

  户籍制度改革这4类人将受益

  公安部要求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

  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类群体为重点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突出重点地区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和东部地区城镇要在准确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户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分区域分阶段落户。

  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突出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重点解决这些人的落户问题

 ≡于人们普遍关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户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部署会上表示要抓紧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限、连续居住限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

  户籍统计要注意三条原则

  关于开展户籍统计问题黄明表示公要特别要注意三条原则,

  一、这些人是不是已经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学习。

 〓、是不是在城镇就业的。

  三、有没有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卓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公安部还要求明确统计标准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的统计工作中根据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就业、享受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况认真进行甄别核实。把握落户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

  不管何原因致无户口都要及时落户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核实办理。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

  延伸阅读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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