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实施富民强桂新战略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部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龄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广西工作满3及以上并已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延长退休龄, (一)博士生导师有招生和指导任务的可延长退休龄5-10。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急需的教授或相当教授级职称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可延长退休龄5-10。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科技人员承担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尚未结题的自治区以上重点科研、重点开发项目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可视结题时间延长退休龄1-5。 〓、凡不属上述范围的高级专家的退休问题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国家有关退休政策规定执行。 三、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审批和管理。 (一)上述范围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后不占单位编制不占单位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单位可实行单列管理。 (二)高级专家延长退休龄的报批手续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每次批准最长不超过5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 (三)对个人提出延长退休龄申请审批单位要严格把握条件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四)如确因工作需要个人自愿延长退休龄而单位不同意的个人可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延长退休龄复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复核意见并商申请人所在单位妥善解决。 (五)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对单位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龄情况进行检查。对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延长退休龄而单位拒绝办理审批手续导致由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累计超过当该单位符合延长退休龄人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以及对不符合延长退休龄条件而办理延长退休审批手续的要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 (六)进一步加强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的管理工作建立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其现实表现和业绩注重考核在培养科研团队梯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青科技人才成长、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核结果作为是否再延长退休的依据。 四、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期间享受下列待遇, (一)按实际延长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二)享受本单位在职同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三)在学术、技术和管理上有发明创造的记入本人考绩档案。 (四)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五)符合条件晋升高一级技术岗位的可进入高一级技术岗位。 五、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龄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龄期间如因身体健康状况导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也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六、在实行上述高级专家延长退休规定的同时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到龄的高级专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办理返聘手续。单位可根据经费情况给返聘的高级专家每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贴经费来源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七、延长退休龄的高级专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并办理相应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核减手续。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高级专家离退休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2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