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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19899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合肥地区的公民和流动人口。
第二章 生育、节育
第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除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所限定的十三种情况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外严禁生育计划外二孩杜绝多孩。
第四条 农村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必须上环;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一方必须采取绝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城市采取综合节育措施严禁计划外怀孕、生育。 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执行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节育规定。
第五条 节育手术对象必须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站施行手术并由施术单位发给受术者节育手术证明作为检查节育的证据之一。该证明统一编号由施术单位和施术者盖章、签字并留有存
第六条 农村夫妻双方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确认为节育手术禁忌症者应与村民委员会签定不育合同落实其它有效节育措施。
第七条 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育龄夫妻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符合条例第五条 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还应报经县、市辖区计生委批准分别发给生育通知书并由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布。育龄妇女按规定手续领取生育通知书后才能怀孕、生育否则作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是各级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民政、计划、财政、公安、工商管理、城建管理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社联、科协、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团体的职责范围共同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
第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生育计划、统计报表和各项指标的管理以县(区)、乡(镇、街道)为主。市、县(区)和县属区、乡(镇、街道)每逐级下达计划生育指标。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制逐级负责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的落实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各级其他干部对包干地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人口指标、节育手术、奖惩措施、统计数字五项工作负责。
各系统(单位)负责本系统(单位)职工(包括职工夫妻在农村的一方)和居住、从业在系统(单位)内的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人做具体工作。各系统(单位)签订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有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职工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由超孕、超生夫妻双方所在系统(单位)领导负责。
第十条 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享受乡(镇、街道)副职待遇市辖区的乡、镇、街道各配两名干部市属县的乡、镇配三名以上干部其中要有一名能做节育手术的卫生技术人员。上述所增加人员可从总编制中调剂解决或自行招聘。招聘人员的报酬由乡财政统筹县财政补助。村(居)委会应有专门做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作为村固定补贴干部落实报酬。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三千人以上的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两名以上干部其中一名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一千人至三千人的配专职干部一至两名;一千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一名。各级新配备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同级政府(或本单位)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县、市辖区以下区、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专职计划生育干部按工资渠道每月发给十元岗位津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避孕药具管理发放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按工资渠道每月五元岗位津贴。离岗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计划生育经费应有所增加。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征收的社会抚育费和其它违反计划生育的奉由财务部门单独列帐严格管理只能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管理、城建管理、民政、劳动等部门按照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共同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定期检查落实。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员有从业单位的由从业单位负责管理;随城镇职工生活没有从业单位的由随从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工商业个体户由发营业执照的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筑安装施工人员由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负责管理无证照、无从业单位的由临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流入的已婚育龄人员必须办理临时户口在申报临时户口时公安机关须凭其原籍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才准办理暂住证、寄住
已婚育龄人员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异地从业、生活三个月以上者须持户口所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临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接受审查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否则不予办理临时户口和从业手续。凡在临时居住地租用房屋者必须持有与临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书(怀孕者凭有效的生育通知书)违者对租房者和出租户各奉一百
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检查、执罚。
第十六条 基层要建立育龄夫妻档案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单位必须坚持登记、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做好出生、节育、孕情等登记、统计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市下达给县、市辖区的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经检查验收后按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其中对县、市辖区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的奖奉占百分之十;县、市辖区对所属区、乡(镇、街道)按同样办法进行奖罚。各级其他干部与其所包干单位同奖同
第十八条 当实现无多孩生育的乡(镇)和无计划外生育的街道给予奖励县属区实现无多孩生育市辖区实现无计划外生育的给予重奖;连续两无多孩生育的乡(镇)除给予奖金外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计划生育干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奖
县、市辖区及所属区、乡(镇)在一九八九、一九九零两计划外生育率高于百分之三十多孩率高于百分之十的(以后逐下降)按干部管理范围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按条例处罚个人外由住地街道(乡、镇)对所在单位奉二千元(夫妻所在单位各一千元)并由单位的主管部门追究超生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县(区)、乡(镇)、村可以为农村领证独女户、两女结扎户筹集资金给予养保险。
第二十一条 农村调整土地时对超计划生育的家庭在超生受罚期间不增加耕地;有条件的乡、村给领壤生子女证户、两女结扎户适当增加耕地。
第二十二条〈统计法规定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虚报、瞒报、篡改、伪造、拒报统计数字、资料的按统计法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完不成计划生育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完不成本地区(系统、单位)计划生育任务的领导干部当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 挂户人员超生除按条例规定处罚超生者外并由户口所在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予以挂户的户主奉五百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办法由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