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天津市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职工带薪休实施细则详细解读

时间:09-29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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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于2007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天津市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职工不休假 单位3倍付酬

    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备受关注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国务院公布将于20081月1日起施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

    休假时享受正常工资收入

    条例规定从明1月1日起全国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休假。具体分三档,累计工作在1到10间的休5天;工作累计满10不满20的休10天;满20的休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对休假期间的待遇的界定有所变化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征求意见稿则包括工资及福利待遇。

    探亲假不冲抵休假

    条例还规定了几种不能享受当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不满10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不满20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休假的规定。

    欠假不整改加付赔偿金

    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休假工资报酬。为保证落实条例规定对于单位不安排职工休休假又不依规定给予休假工资报酬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照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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