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新疆省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职工带薪休实施细则详细解读

时间:09-29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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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于2007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新疆省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新疆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休假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规范了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实施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限满1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休假。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一般不再安排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限已满1不满10的休假5天;已满10不满20的休假10天;已满20的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限满1、满10、满20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实施办法明确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不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休假天数支付休假工资报酬。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工资收入除以全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卓、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不享受当休假的七种情形工作人员。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增强职工的健康意识鼓励职工休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做好职工休假的计划安排,加强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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