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贵州省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职工带薪休实施细则详细解读

时间:09-29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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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于2007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贵州省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英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2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132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休假)。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不满10的休假5天;已满10不满20的休假10天;已满20的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限满1、满10、满20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等合并使用。

  第四条 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调动(录聘用)到我办的工作人员当在原单位未休休假的由我办按规定安排当休假。

  第五条 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第六条 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当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保障工作人员休假的权利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其身体健康。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应休而未休休假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休假工资报酬。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纳入工资统发。

  当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天数休假工资报酬从当带薪休假中扣除最多扣除为当本人应休休假天数的相应金额。

  第七条 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工资收入除以261天。全工资收入计算方式为,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我省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卓、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八条 对已安排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的休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我办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不满10的工作人员当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不满20的工作人员当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以上的工作人员当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当已享受了休假的翌不享受休假。

  第十条 鼓励错峰休假。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在每的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员休假计划表经分管办领导签字后报综合处(人事处)由综合处(人事处)统计制作全办休假计划表报办领导审定后严格执行。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按年度休假计划安排休假并需调整休假时间的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调整一次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经调整休假计划仍不能休休假的要填写工作人员不能安排休假申报表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及其分管办领导批准、最后报办主要领导审定并在我办公示后作为发放应休未休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

  不能提供经办主要领导审定的工作人员不能安排休假申报表的一律不予发放应休未休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休假报批程序,主任报分管副省长批准;副主任报主任批准;处长(主持工作的副处长)报分管办领导签批并报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余人员报所在处室负责人签批并报请分管办领导批准。

  除主任之外其余人员统一使用省政府法制办休假申请单将休假申请单交综合处(人事处)登记由综合处(人事处)安排专人负责按程序报批。省政府法制办休假申请单第一联由综合处(人事处)存档第二联交各处存档。

  第十三条 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当鼓励干部职工休假加强休假管理严格考勤纪律负责统计本处、中心休假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执纪监督部门对执行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隐瞒不报、虚报造假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英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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