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陕西省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职工带薪休实施细则详细解读

时间:10-02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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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于2007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陕西省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自8月15日开始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在全识围开展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情况专项检查此检查持续至10月15日。

根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享受带薪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假期。累计工作已满1不满10的休假5天;已满10不满20的休假10天;已满20的休假15天。

据了解本次检查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办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工会组织要监督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职工休休假的应当责令其在安排补休或按应休未休的休假天数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同时要监督用人单位在12月31日之前安排全体职工休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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